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凡在香港從事貿易,專業或業務的個人或法團,其所得的利潤須繳納香港利得稅。有關公司須於指定期限內填報報稅表(一般是發出日期後一個月,首份報稅表為發出日期後三個月),並連同有關年度的審計報告一同交稅務局。新成立公司的利得稅報稅表一般會在公司成立日起約十八個月後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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